第一條
本託運條款於託運人將其貨品委託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運送人)辦理宅急便託運業務時適用之,託運人並同意以下各條款之約定。第二條
第三條
託運人應按貨品之性質、重量、容積等,做妥適之包裝,違者,運送人得拒收或要求另為妥善之包裝或由運送人或代收店包裝,但其費用由託運人負擔。第四條
若託運人故意或過失有下列第一款至第六款所列或有第七款所列之情況發生時,運送人得拒絕受理託運業務:貨品為下列物品時:
依貨物性質區分:
依貨物價格區分:
第五條
在確保運送品質之前提下,託運人同意運送人所受理之貨品得交由運送人以外之其他單位或業者運送,惟運送人仍應依本條款擔負運送上之責任。第六條
託運人同意以下列規定之人為所認可之交付對象:
第七條
第八條
第九條
運送人於下列事由所引起貨品之遺失、毀損、遲延送達等損失時,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因前述事由致運送人受有損害者,運送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條
第十一條
運送人於將貨品交付收件人後,運送人之責任消滅。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本條款所未規定者,概依運送人營業所所示之託運注意事項辦理,若有未及者,則依相關法令或習慣處理之。第十四條 個人資料條款
第十五條
託運人的託運行為、託運物品,不得違反法令及侵害他人權利,若有違反除應自負法律責任外,運送人得終止或解除託運業務,並得請求損害賠償。